刑法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朱姓台商、學者盧映潔等人因刑法誹謗罪被判刑確定,認為誹謗罪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言詞辯論。法務部表示,刑法誹謗罪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朱姓台商於民國106年間與王姓女子發生嫌隙,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親友、員工,並說這是「通姦證據」。檢方認定朱男散布文字及猥褻圖畫而妨害王女名譽,依誹謗等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朱男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朱姓台商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權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及林郁紋、蕭絜仁、陳易騰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先後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訴訟新制去年上路後,相關案件併案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代理人、關係機構法務部、專家學者等人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
盧映潔主張,依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憲法法庭認為以民事判決強制人民做出道歉舉止,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違憲;而刑法第310條是用刑罰干預或禁止人民發表言論,強制程度遠勝於民事手段,當然更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她表示,在現今時空背景下,縱使未宣告刑法誹謗罪違憲,釋字第509號也應變更或補充,除應進一步區分言論類型及適用法律效果,也應宣告行為人對於所指摘傳述的內容明知不實的情形,才能適用誹謗罪。
盧映潔認為,刑法誹謗罪與釋字第509號解釋的目的原本在限制不實言論的散布,現在反倒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誹謗罪要保護的名譽權已有其他防衛因應之道,台灣卻墨守成規,執意以嚴刑峻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有重新審視及檢討的必要。
法務部則指出,刑法第310條第3項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已限制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況且刑法也規範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立法者已在最大言論自由及有效名譽、隱私權保護間予以適當權衡,因此,刑法誹謗罪並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肯認以「民刑併行」制度適度限制言論自由,以維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公共利益。刑法誹謗罪的處罰包含罰金刑和自由刑,仍為保護名譽權與隱私權的必要手段。
另外,法務部認為,立法者決定刑事誹謗罪處罰的必要性,乃是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國會受到憲法委託並保障的權力和形成空間,釋憲機關應予以尊重,否則恐有違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法務部提到,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2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均已完整說明刑法誹謗罪在進行嚴格的合憲性解釋下,並無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及比例原則,釋字第509解釋文尚無補充或變更的必要。(編輯:蕭博文)1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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