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子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 法院: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蔡孟妤高雄17日電)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法院一、二審均認定高市工務局有疏失,且引法務部函釋中國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判賠463萬元,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長甯馨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若外國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規定(即學理所稱「互惠原則」),因此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台灣有互惠原則,決定是否適用國賠法。
甯馨指出,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中國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高雄市政府今天表示,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市府法制局告訴中央社記者,當初抗辯理由是被害人為中國人民,不適用國賠法,因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統運作,能否直接適用有疑義。不過,因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兩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認定適用,尊重法院處理,後續由工務局養工處研議處置。
工務局養工處接受審理抗辯,被害人為中國人民,應不適用國賠法;但高雄地院法官依法務部民國82年第16377號函釋表明「依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為中華民國人民」,此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規定,因此若中國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可適用國賠法。
此外,高雄地院也函詢陸委會,陸委會則函覆「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養工處對此也不再爭執,同意適用國賠法。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案發前半年,錢男出意外處曾發生漏電意外,但之後仍未維修。經勘驗相關證詞和相驗報告,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實有過失。經扣除中國扶養補助新台幣700萬元後,判養工處應賠償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463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中國籍錢姓男子107年8月12日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但同月16日晚間6時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發現錢男的陳姓女子更供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
錢男家屬得知後跨海提出國賠訴訟,並提出電機公會證明路燈漏電確實可能致死,且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有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更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據此要求工務局養工處賠償醫療、喪葬費、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編輯:孫承武)1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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