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勸戴口罩超商店員案 被告認罪殺人願償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桃園市男子蔣嘉凱遭規勸戴口罩竟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一審遭判死刑。二審今天開庭,蔣男說,他認罪,殺人願償命,但他不知為何殺人,應是吃藥茫了,死者姐姐則請求維持死刑。
死者的姐姐於庭上說,請求法官維持判蔣嘉凱死刑,蔣嘉凱完全沒有悔意,也沒有賠償,甚至也沒有主動道歉,是媽媽要他道歉,他才道歉。爸爸媽媽因喪子之痛,還沒有走出來。
蔣嘉凱於還押時面對記者詢問,找不到跟家屬道歉的方式嗎,蔣嘉凱回應「一命賠一命,你覺得不好嗎」。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由受命法官郭惠玲進行準備程序,詢問蔣嘉凱的犯罪經過、動機,並提示相關證據等;蔣嘉凱在庭上表示,「我認罪,我該死,但我不知道為何殺人,講坦白的,就是吃藥吃茫了。我接受死刑,我殺人要償命」。
蔣嘉凱說,他殺人是事實,但犯意部分,他不知道,並不是檢方指控說的精心策劃去殺人,且迄今他對死者的臉,完全記不起來。案發當天雖前往超商3次,但實際狀況,部分沒有印象。
蔣嘉凱辯護人主張,對蔣嘉凱犯罪事實不爭執,但為蔣嘉凱提出刑法第19條第1項的無罪答辯,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聲請台北巿立聯合聯院松德院區,為蔣嘉凱做精神鑑定,確認其行凶前服藥狀況是否有影響其犯案。
辯護人主張,蔣嘉凱犯後留在現場,應適用自首並減刑,另請求勘驗影片確認行凶時,不是故意朝胸部刺殺。
公訴檢察官陳慧玲表示,本件犯罪事實發生在凌晨5時43分,警方在5時50分抵達,蔣嘉凱即跟到場警方說「是我殺的」,現在卻要爭執7分鐘以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
死者家屬委任律師指出,蔣嘉凱行凶前在超商可以正常結帳買東西,回家換衣服,然後帶著凶器赴超商,把被害人引誘出來,再下手殺人,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
法官郭惠玲諭知,本件若要調查鑑定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應同時要釐清蔣男有無濫用藥物,而導致辨識、控制力降低,屬於自行招致的行為,若是則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
法官庭末諭知,辯護人應於3週內提交聲請精神鑑定理由、勘驗影片段落及原因,再由合議庭討論裁定,另考量人犯在押以及勘驗影片影響開庭日期等,先暫定3月23日開庭。
全案緣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強制戴口罩期間,蔣男在民國110年11月21日凌晨4時許赴桃園巿龜山區某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蔣男負氣未結帳離去,回家拿口罩;蔣男第2次戴著口罩進入購物時,雙方發生口角,他憤而將口罩丟往店員身上離去。
蔣男第3度進入超商並叫出蔡姓店員,隨後拿出身藏利刃刺殺多刀,蔡姓店員奮勇搶下利刃後,在超商門外失血過多不支倒地,蔡姓店員左胸有多處刀傷,雖送醫搶救,仍因13處銳器傷(其中3處刺中心臟)大量出血後死亡。(編輯:方沛清)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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