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兒不能擔任派下員 祭祀公業條例判部分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出嫁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
派下員小百科
認識祭祀公業與派下員
祭祀公業為台灣的特殊社會團體,源自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為懷念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祖先時的備辦費用,因此祭祀公業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
祭祀公業設立必需有「人」及「物」兩種要素,人指的是享祀人(祖先)及派下子孫,物則是財產。
台灣大多數祭祀公業組合條件都是土地與房屋,產權名義以享祀者為登記名義人,常態性的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均冠以「祭祀公業」以區隔一般私人(自然人)不動產,例如:祭祀公業陳○○、祭祀公業陳益興號等。
祭祀公業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派下員是繼承派下權的人,又分為派下全員與派下現員:
派下全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
派下現員: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派下員一般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如無男系子孫,則其未出嫁女子得擔任。
資料來源:祭祀公業條例、內政部
「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的獨生女兒李奧於26年出嫁後改名陳奧,李屋於45年間死亡,陳奧也於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於103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陳奧的子女陳純美等人打民事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去年10月18日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內政部、專家學者、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列席陳述意見,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判決指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暨同條第2項規定,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
判決表示,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指出,本判決僅就相關規定做單純違憲宣告,並未宣告規定失效,相關規定仍作為祭祀公業設立人男系子孫具派下權資格的依據。
他說,判決於於主文第二項宣告女系子孫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派下員的權利並負擔義務。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則不受影響,以兼顧法安定性。
憲法法庭認為,相關規定乃國家的立法,此等立法其目的所欲維護者為傳統、舊慣,此等傳統、舊慣認祭祀公業的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限;在無男系子孫的情形,女子以未結婚者為限或排除未冠母姓者,明顯是出於性別歧視且是以歷史性刻板印象為分類,因而對未列入派下員的其餘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形成不當差別待遇。
依據內政部統計,截至去年11月15日止,祭祀公業共3244家(另有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約1000餘家),無規約者約1221家(約37.6%),訂有規約者計2006家(約62.4%),其中僅有691家明定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其餘仍依長久以來的繼承舊慣,由男系子孫繼承派下權。(編輯:張銘坤)1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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