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自首想戒毒 法官判免刑
2022/12/24 12:45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吳姓毒品案被告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向警方自首,聲稱想戒毒,遭警方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移送法辦。士院認為,吳姓被告所持毒品甚微幾近於無且有意改過,日前判決免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自首,交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殘渣袋1包、吸食器1組,聲稱最後一次吸毒是在同年6月,想戒毒才自首。
案經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吳姓被告所提出的殘渣袋、吸食器均被驗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起訴。
士院認為,吳姓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事證明確,但數量甚微而無法秤重,應是先前施用後的殘餘毒品,不僅無法再行重複投入毒品犯罪使用,也足以認定吳姓被告在本案中所持有真正意義的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幾近於無,犯罪情節輕微。
判決指出,吳姓被告在犯罪被發覺前自首,並聲稱想要戒毒,且當時尿檢結果也確實沒有毒品反應,若僅因吳姓被告持有量微無用的毒品,即無視自首改過遷善之意,而再判刑處罰,以一般社會通念而言,不免認為情堪憫恕。
法官認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罪刑甚輕;即便先依自首規定對吳姓被告減刑,再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
法官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判吳姓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但免刑。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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