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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國賠案 新北市府3機關都認定不成立

2022/9/6 15:09(9/6 17: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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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鴻國、黃旭昇新北6日電)染疫過世童「恩恩」父母親向新北市政府及衛生局、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案。經3機關國賠審議後認定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男童恩恩在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送醫後過世,恩恩父母親透過律師以有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為由,於8月17日向市府、消防局、衛生局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元案,由機關各自開會決議國賠結果。

新北市法制局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案經市府及消防局、衛生局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經國賠委員詳細詢問、審查處理本案始末及法令依據,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消防局說明,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密切接觸者,發燒超過攝氏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此個案發生時所適用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1月1日所修訂「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

衛生局說,恩恩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是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法制局表示,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市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市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的責任。

法制局表示,市府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編輯:李錫璋)1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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