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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箏教師涉猥褻女學生 一審判刑3年4月

2022/9/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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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一名女子就讀國中時遭張姓古箏教師猥褻後選擇和解,6年後得知張男並未依約賠償,翌日出面提告。一審士院認為,張男犯行明確,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4月。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在自宅教授古箏,於民國104年間指導一名女國中生,佯稱要調整姿勢卻將手伸進女學生衣服內猥褻。

被害女子的父母轉轉得知後向張男興師問罪,在與女兒討論後決定與張男簽訂和解書,約定張男共應賠償新台幣9萬6000元,分24期償還,但張男僅賠償2萬8000元後即未再賠償。

去年12月間,已成年的被害女子與父母聊到立委遭男友毆打的新聞,順口詢問母親張男和解金是否給付完畢,才得知張男沒有完全賠償,翌日即提告,案經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

張姓男子否認犯行,辯護律師則指女子事發後6年才提告,只是因為張男沒有依約賠償,張男錯在違約,但這屬於民事糾紛,張男現在也願意付清尾款;辯護律師還辯稱,女子指述前後不一,張男是因為遭女子父親恐嚇才簽下和解書,全案證據不足。

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為被害女子指述可採,且女子父母當年考量女兒年幼,為免造成二次傷害才選擇和解,也沒有證據顯示張男遭到女子父母恐嚇、威脅。

判決書指出,女子父母當年選擇和解並未立即提告,並不違背常情,且張男未遵期賠償,頂多只是提升女子提告動機,無從單憑女子未立即提告而作對張男有利的認定。

合議庭審酌,張男為人師表卻猥褻女學生,始終否認犯行,且未向女子道歉,日前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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