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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等3基金會附隨組織案 黨產會勝訴確定

2022/7/2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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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民族、民權、國家發展基金會不服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及財產遭凍結禁止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黨產會勝訴。3基金會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指出,原判決以3基金會設立資金是由中國國民黨授意欣裕台公司捐助,3基金會成立時第1屆董事,實質上由國民黨推薦名單,其人事權為國民黨實質控制,行政運作也與國民黨具有密切關聯,國民黨除將承租辦公大樓提供3基金會無償使用外,也持續對3基金會提供勞務給付等捐助情形,審認國民黨對3基金會已經到達實質控制程度等理由,而駁回3基金會在原審之訴,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二審表示,3基金會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決不適用黨產條例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形,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做出處分,認定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個基金會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3個基金會名下財產予以凍結。3基金會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合議庭於107年11月底認為黨產條例第2條等條文,有違反憲法之虞,裁定停審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109年8月底,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受理解釋的黨產條例條文合憲,本案因此再度開庭審理。

3基金會主張,黨產條例是為追討威權時期不當取得財產,但以3基金會成立的時間點,已過2次政黨輪替,並非威權時期,原處分不合法。

黨產會則認為,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並不限於威權時期所成立,且基金會成立時,董事幾乎都具有黨務身分,基金會財務、人事明顯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一審北高行指出,黨產條例第4條所稱「附隨組織」,並不限於威權時期所成立者,縱於民主時代,政黨以捐助金錢方式設立財團法人,但若政黨仍可支配該財團法人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重要事項,仍在政黨實質控制下,與威權時期捐助所成立的財團法人並無不同。

一審合議庭指出,3基金會均設址於國民黨中央黨部,無償使用國民黨提供的辦公處所,並以「無償或極低對價」使用國民黨黨職人員所提供勞務。

一審法院認為,國民黨已經實質控制3基金會的人事及財務,3基金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原處分並無違法,3基金會訴請撤銷無理由,判決駁回。案經3基金會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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