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錢 更二審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緩刑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被控為掩飾龍潭購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以海外銀行帳戶洗錢。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10個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
更二審並判處陳致中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併科罰金100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水扁的妻子吳淑珍為掩飾自身於龍潭案、南港案犯罪所得,以及陳水扁於龍潭案犯罪所得,將款項存放於Carman公司等帳戶,資產一度高達1600萬美元,後來轉入吳淑珍的胞兄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帳戶。
民國95年間,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聯盟會員國的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發現Carman公司帳戶資金移轉異常,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時任調查局長葉盛茂即向陳水扁報告,吳淑珍因恐龍潭案及南港案犯罪所得遭發現,指示陳致中、黃睿靚另行開立海外帳戶洗錢。
黃睿靚於瑞士美林銀行開設Sorbona、Sorbona2帳戶,又以寶昌公司名義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信託公司,並在瑞士美林銀行開立帳號467683、467722帳戶;陳致中則委由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蘇黎世總行於96年下半年設立Galahad公司,並開立Z311683、Z312030帳戶。
吳景茂依吳淑珍指示,自96年起將瑞士信貸銀行帳戶資金經由Sorbona、Sorbona2等帳戶輾轉匯進寶昌公司、Galahad公司帳戶,但因鉅額資金短期頻繁流動,引起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洗錢犯行因而曝光。
更二審認為,吳淑珍先於95年間遭起訴,陳水扁因刑事豁免權暫未起訴,案經媒體大肆報導,陳致中、黃睿靚當無不知之理,仍在敏感時刻開戶並向銀行人員佯稱資金來源是黃睿靚的父親贈與,撇清與扁、珍有關,足見對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有所認知,因此依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分別量刑。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被訴協助國務機要費洗錢部分,更二審認為,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已於今年6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本應諭知免訴,但因與南港案、龍潭案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因此不另為免訴判決。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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