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困苦無照男未開單遭控貪污 檢未上訴無罪定讞
2022/7/14 16:14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4日電)中市洪姓員警3年前攔查無照騎機車謝男,洪員見對方經濟困頓未開單,事後被警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送辦,一二審經法院審理後皆獲判無罪,台中高分檢未上訴,全案定讞。
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大楊派出所洪姓警員,被控於民國108年3月31日下午巡邏時,攔查謝姓男子無照騎乘機車,謝男哀求洪員不要開單,洪員經查證後得知對方經濟困頓,因此未當場舉發。
洪員於同年4月5日下午3時,攔查一輛違規闖紅燈左轉的自小客車,洪員將先前原要舉發謝男書寫在罰單上的資料用筆劃掉,再予舉發自小客車,事後自小客車車主以舉發單重複填寫為由,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
案經清水分局調查後,認為洪員未向謝男開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送辦,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起訴,案經台中地院一審與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皆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全案經檢察官調查後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洪員在案件起訴後至一審宣判期間,遭台中市警察局停職未支薪,在一審判無罪後市警局依規定復職,並發還在停職期間每月底薪。(編輯:陳仁華)1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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