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軍官不倫揭露全名 記者遭判賠12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喻姓軍官不滿莊姓記者報導他與女士官不倫,並揭露他的全名與照片,求償20萬元。士院認為,揭露全名、刊登喻男臉書上照片已過度侵入喻男私人生活,判記者賠償12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莊姓記者於民國110年間報導喻姓軍官偷情,喻男不滿完整姓名遭揭露及私生活領域活動遭偷拍的照片曝光,且照片未以馬賽克等方式處理,以莊姓記者侵害名譽、隱私為由,求償20萬元。
莊姓記者辯稱喻男為高階軍官,與女下屬衍生婚外情,嚴重影響軍紀,攸關國家安全;報導披露喻男姓名及容貌等資料,目的無非是期待海軍重視軍紀,遏止不倫歪風,非出於不當、非法目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法官認為,莊姓記者報導內容並無不實,喻男主張名譽權遭侵害不足採信。
但法官認為,喻男並非公眾人物,行為影響軍紀,但未達違法程度,莊姓記者為使軍方重視,並由社會大眾公評而為報導,以工作單位、職稱、部分姓名,加上喻男與女下屬前往旅館、飯店的照片,應即可達成目的。
法官認為,莊姓記者於報導中引用喻男全名,及臉書上與妻子合照、參加電視節目錄影等照片,但這些照片只是喻男私人生活、自行參加的社會活動,難以認定與報導目的相關且必要。
判決也指出,喻男雖在臉書公開與妻子合照等照片,仍有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意即於臉書公開照片不代表同意將照片刊登於報導。
法官指出,莊姓記者在報導中使用喻男全名,刊載喻男臉書上其與妻子的合照、參加電視節目錄影的照片、於喻男前往飯店的照片加上喻男臉部清晰照片部分,侵害喻男隱私權並違反個資法,已過度侵入私人生活,對喻男人格尊嚴、個人主體性造成損害,審酌後判莊姓記者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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