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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禁止辯護人抄筆記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2022/5/2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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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陳姓律師在一件貪污案中陪同當事人出庭接受檢方訊問,被檢察官扣押手寫筆記,陳男抗告遭駁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

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5年間偵辦員警包庇電玩案時,陳姓律師陪同當事人出席偵查庭,檢察官當庭扣押陳姓律師的手寫筆記,陳男不服,提起抗告,被駁回確定。陳姓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作出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判決表示,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判決指出,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編輯:張銘坤)1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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