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池尖山12公頃國有林焚毀 農民燒枯葉釀禍判3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6日電)黃姓農民去年在魚池鄉魚池尖山國有森林地山腳下焚燒竹葉、雜草、枯枝,導致燒毀約12.7公頃林地,雖黃男事後改口否認,但經指證,遭依失火燒燬他人森林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
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轄管的埔里事業區第73林班魚池尖山民國110年4月發生火警,延燒面積約12.7公頃,還害附近的魚池國中停課,檢警查出火災原因是黃姓農民在林地西側山腳下竹林焚燒竹葉、雜草、枯枝,因風勢不慎往上方森林延燒,導致這處國有林地燒毀。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黃姓農民明知這處土地是國有森林地,且種植竹林、雜木等易燃及助燃物,卻疏忽未注意,於110年4月12日下午在山腳下的竹林焚燒竹葉、雜草等。
黃男審理時坦承案發當下在場,但否認有任何違反森林法行為並辯稱,當時看到附近有菸蒂,是其他人隨手亂丟,菸蒂慢慢燃燒枯萎竹葉,造成竹林慢慢燒起來,他本來要回家,看到火燒起來,就撿起棍子想撲滅,後來風勢太大,就逐漸燒起來。
不過證人指出,案發當時他在起火處附近挖竹子,當時被告黃姓農民也在場,他想幫忙滅火,但因火越來越大,就打電話報警,後來警察到場,警察有問黃姓農民起火過程,被告黃姓農民對警察說「在起火處燒一些竹葉、枯枝及雜草」,後來火勢越來越大,撲滅不了。
派出所蘇姓警員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值班,接到火警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到場時先看到證人在打火,詢問證人如何引起火災,證人說是被告黃姓農民引起,他再問黃姓農民,黃男表示要燒掉雜草做堆肥整地,過程有風將燒起來的雜草吹到竹林而引起火災。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在場向處理警員、民眾坦承起火原因是失火所致,且證人也指證被告常在案發地點附近點火燒枯萎竹子及竹葉,可見被告確有在此處焚燒枯葉、枯枝習慣,因此,全案應是被告焚燒雜草、枯枝而不慎延燒導致,依森林法第53條失火燒燬他人森林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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