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縱火害9命4度判死 肝積水求交保法官不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男子李國輝縱火致9人亡,一審至高院更二審共4度判死刑,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時,李男主張肝積水需就醫。法官認無保外就醫必要,看守所可供適當醫療,裁定延押2個月。
緬甸華裔李國輝16日出庭時表示,他有肝積水症狀,從去年底至今已有4、5個月不舒服。辯護人請求法官審酌他是否適合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合議庭認為,李男因「C型肝炎」等病症已經看守所戒護到醫院就醫,開立藥物並給予抽血治療,並以門診追蹤方式進行治療。
合議庭認定,他的病情並無生命危險,無保外就醫急迫性,且所方有提供相當醫療,李男請求考慮是否繼續羈押,依法無據。
更三審指出,李男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裁定從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李國輝與女友分手後,自認遭同鄉不斷透過臉書(Facebook)群組播放聲音挑釁,為躲避聲音搬進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的出租公寓套房,仍自認其它房間持續傳出羞辱他的聲音。
106年11月22日,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於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李國輝落網後坦承縱火,但辯稱無殺人故意,看到新聞才知道有人身亡。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一時之快,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維持死刑判決,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判處李國輝死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二審認定李國輝有殺人直接故意、屬最嚴重犯罪,雖長期施用毒品,但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正常,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去年4月間仍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去年底認定更二審對於李國輝的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未詳為調查等,撤銷判決發回,現由高院更三審審理中。(編輯:戴光育)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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