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刺死男友案二審 女辯沒殺人、賣淫賺錢匯款男方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53歲李女被控與男友吵架時持刀刺死男方,一審遭判13年。二審開庭,李女辯稱沒殺人,男方為奪刀才不慎受傷,她很愛對方,在男方經濟不好時,她曾私下賣淫再匯款男方。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在押的李女被提訊出庭,她在庭上說,她沒有殺人的犯意及動機,當時與張姓男友爭吵,張男一直打她臉並追到床上,她躺在床上跟男方說「我手上有刀子,你不怕嗎?不要過來」,但對方還是過來奪刀,就刺中身體了,但實際刺到哪裡她不知道。
李女表示,雖然之前有遭男方毆打,有報案紀錄,但她其實很愛護對方,之前生活過不下去,她偷偷用身體去賺錢(賣淫)給男方,只是男方一直都不知道,可以提供之前匯款資料佐證,因為覺得不堪,賣淫匯款的事在一審沒有提出。
李女辯護人主張,李女長期被家暴,案發當下是遭張男毆打才會持刀防衛,且案發後有向警方自首,請求傳喚當時員警作證,另請求鑑定李女精神狀況。
全案緣於,李女與張男同居,民國110年2月20日晚間7時許,雙方因故發生口角衝突,張男毆打女方頭部、臉部,李女一度拿塑膠水桶反擊,李女後來以水果刀朝張男揮砍後,張男受刀傷並以左手抵禦時,女方朝張男腹部猛力刺擊1刀,再持酒瓶敲擊張男頭部。張男受有深度約15.5公分刺傷而倒地不起。
判決指出,李女察覺張男已無反應,撥打110報案,並向員警謊稱,自己遭張男捅好幾刀後,張男自殘失血等語。警消到場將張男送醫,經急救仍不治。
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李女;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考量李女行為構成殺人罪,不採信她正當防衛說法,且被害人致命傷深達15.5公分,遠深於凶器刀刃(10公分)足足有5.5公分,不可能是張男為奪李女手上水果刀而以自己身體就刃,或是李女持刀不慎刺入張男腹部,依殺人罪判李女13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陳仁華)1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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