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和駿誘81名未成年女拍不雅照 判刑104年2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曾考取台大研究所的林和駿引誘81名少女、女童拍不雅照,二審認定他此部分犯83罪,判刑合計106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將其中2罪發回更審,其餘判刑確定,定讞部分刑期合計104年2月。
此外,林和駿分享不雅照片、猥褻少女,二審判刑合計34個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也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林和駿遭判刑合計104年2月定讞,但實際應執行刑期,將由檢方依數罪併罰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依法最重可判30年。
法界人士表示,數罪併罰是考量人的生命有限,若以實際累加刑期的方式執行,刑度顯然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而過重、過苛,因此由法官審酌犯罪的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等,定出應執行刑。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和駿自2014年5月到2017年7月間以臉書(Facebook)、即時通BeeTalk、LINE等通訊軟體,使用他人照片或偽裝女性,引誘81名少女等自拍裸露胸部、下體、自慰等猥褻照片或影片給他。
判決指出,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猥褻影像檔案,分享給同好8次檔案;還以外拍賺錢為由,邀約少女到飯店,誘使女方拍攝全裸等不雅照,並猥褻女方。
二審指出,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和駿誘拍81名少女不雅照部分屬接續犯而判刑3年,此部分論罪不當,且林男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因此部分撤銷改判。
二審認定,林和駿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82罪,分別判1年2月及1年4月不等刑期;引誘少女到飯店拍不雅照部分,判刑1年4月,總計宣告高達106年10月的刑期,均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另針對林和駿分享照片部分8罪,共宣告30個月的刑期,得易科罰金;猥褻少女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其中2罪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戴光育)1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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