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誘騙81未成年少女拍不雅照 一審判3年二審重判10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林姓男子被控以臉書(Facebook)、LINE等通訊軟體,誘騙81名未成年少女拍不雅照,還約少女到飯店,猥褻女方。二審認定他構成83罪,總計宣告高達106年10月刑期,可上訴。
依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明知81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的兒童、少女,竟自2014年5月到2017年7月間以臉書、即時通BeeTalk及LINE等通訊軟體,使用他人照片或偽裝女性等方式,引誘這81名被害人自拍裸露胸部、下體、自慰等猥褻照片或影片給他。
判決指出,林男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猥褻影像檔案,分享給同好8次檔案;林男以外拍賺錢為由,邀約少女到飯店,誘使女方拍攝全裸等不雅照,並猥褻女方。
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以林男誘拍81名少女不雅照部分,依接續犯論罪,判刑3年,另猥褻少女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審理後,審酌被害人數眾多等,日前全數加重改判,考量其中有19人不願追究、另外林男也與5人達成和解,這部分刑期略減。
二審認定林男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82罪,分別判1年2月及1年4月不等刑期,以及誘少女到飯店拍不雅照部分,判刑1年4月,總計宣告高達106年10月的刑期,均不得易科罰金。
此外,他分享照片的部分共8罪,共宣告30個月的刑期,得易科罰金;猥褻少女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可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林男實際應執行刑,將待案件判刑定讞,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依法最重可判30年。數罪併罰是考量人的生命有限,若以實際累加刑期的方式執行,刑度顯然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而過重、過苛,因此由法官審酌犯罪的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侵害法益同一性等,定出應執行刑。(編輯:方沛清)110122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