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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女性網路誘騙男童裸照外流 判囚3年10月

2022/3/7 13:21(6/1 15: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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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曾姓男子被控冒充女性身分創設網路帳號,誘騙男童拍裸照,再把裸照張貼於推特帳號遭人檢舉。二審日前判他應執行3年10個月徒刑,散布照片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曾姓男子於民國107年、108年間使用女性照片創設創設臉書(Facebook)帳號、推特(Twitter)帳號並綁定LINE通訊軟體後,進行網路交友。

判決表示,曾男在109年2月於網路結識1名13歲男童,誘騙男童互換裸照即可進行性交,並另行下載女性裸照傳送,男童信以為真,自拍生殖器照片傳給曾男。

判決指出,曾男為使推特帳號能受更多網友追蹤,將男童不雅照張貼於推特。曾男再以相同手法於同年5月間,騙得另一名12歲男童不雅照。曾男推特帳號因張貼猥褻照片遭人檢舉,經警方調閱電信紀錄,全案曝光。

二審合議庭考量曾男只因一時衝動,犯罪情節、手段尚非殘暴,在警方查獲即深知悔意、坦承全部犯行,並以新台幣20萬元與其中1名男童達成和解,依詐術使兒少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應執行3年10個月;另散布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此外,二審考量,曾男手機中存有被害男童裸露生殖器照片,依現有科學技術,難以澈底刪除,且仍有回復檔案的可能性,因此扣案的手機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第38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編輯:戴光育)1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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