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14次假釋未過 提行政訴訟遭駁
2022/3/16 11:45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6日電)因案服刑中的前槍擊要犯張錫銘,自2017年起14次呈報假釋都被法務部矯正署駁回,張錫銘對處分不服,上個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院方審理後認為原處分無違誤而駁回。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指出,張錫銘於1995至2005年間犯殺人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現於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台南監獄於去年2月提報張錫銘假釋案,經矯正署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必要等理由,於去年3月29日決定不予許可假釋。
張錫銘認為認原處分對台南監獄提報假釋案再次評價,明顯錯誤,且認為他應適用舊刑法規定呈報假釋,服刑已逾15年10月,呈報假釋達14次,已超越呈報假釋門檻,於去年6月提起復審又遭駁回,張錫銘仍不服,於是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錫銘並向法院主張,他在監服刑無法聯繫被害人家屬,但他可以接見家人尋求協助聯繫、或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協助聯繫被害人和解賠償,或自己訂定提出賠償計畫。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矯正署依法務部「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考量張錫銘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面向後,認張錫銘犯行情節非輕,犯後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曾有傷害罪前科,再犯風險偏高,於法有據。
台南地院指出,矯正署審酌張錫銘涉及多起犯罪,且犯行情節嚴重,認定悛悔情形尚不適合復歸社會而仍有繼續教化必要,而作成不予假釋的決定,並未逾越審查範圍。(編輯:郭諭儒)1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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