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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不肯出院近3年 法院判須返還振興醫院病床

2022/3/9 12:49(3/9 13: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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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陳姓婦人被控到振興醫院住院接受治療,院方民國108年4月通知陳婦及家屬辦理出院遭拒,陳婦持續住院至今。士院認為,雙方醫療契約已終止,判決婦人與兒子返還病床。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振興醫院主張,陳姓婦人自民國107年5月24日起住院接受治療,醫師認為已達出院標準,於108年4月間通知陳婦及其兒子辦理出院卻遭拒絕。

振興醫院主張,陳婦身上無任何鼻胃管、尿管,無需依賴醫療設備維生,依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在醫院做長期照護,醫院已多次通知陳婦及其兒子辦理出院,但陳婦仍無權占有病床,侵害醫院的財產權。

陳婦的兒子抗辯,指稱當初母親急診時曾告知有心臟問題,醫院卻使用讓心跳加速的藥物,進而實施心導管手術,導致母親中風、智商退化、半癱,醫院應負復健及治療責任,且目前母親仍因心律不整接受治療,請求法院駁回醫院請求。

承審法官認為,陳婦病況於107年7月間已獲得控制及改善,生命徵象穩定,僅需口服藥物及復健治療,且有部分自我照顧能力,可入住一般護理之家或長照機構。

法官認為,醫院於108年4月間已通知陳婦及其子辦理出院,2年多後才提起訴訟,已充分給予尋找替代照護方案的時間,雙方醫療契約合法終止,陳婦無權占有病床。

判決指出,陳婦因無行為能力,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陳婦的兒子擔任監護人,陳婦的兒子應執行母親生活、治療養護等職務,因此判決陳婦及其子遷出病床並騰空返還。(編輯:戴光育)1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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