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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廠商強募財物又收賄 二審重判前龜山鄉長

2022/1/1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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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前桃園縣龜山鄉長陳志謀被控向廠商索賄新台幣498萬元,向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二審今天認定構成貪污的藉勢藉端強募財物及收賄罪共計10罪,每罪分論5年至7年4月不等徒刑。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志謀為龜山鄉第16屆鄉長,檢調單位於民國101年2月間經長期蒐證,直接前往陳志謀辦公室搜索,陳志謀為湮滅證據,將廠商交付的內裝新台幣15萬元現金紙袋,從辦公室洗手間往外丟棄,當場人贓俱獲,隨後被依涉及貪污罪嫌,遭羈押停職。

檢方表示,陳志謀利用對公共工程有監督、驗收、核定工程款之責,透過公所約聘僱人員與多名友人向廠商索取賄款。

檢方查出,陳志謀涉嫌在龜山國小少棒隊前往參加世界盃少棒亞洲區代表爭奪賽前,知道球隊缺少經費,要求急於領款的廠商捐款30萬元,最後經砍價,協議捐款20萬元,其中陳志謀收受10萬元。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志謀,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他應執行20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酌,陳志謀案發時擔任龜山鄉鄉長,破壞官箴,利用鄉長可決定核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公權力,向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按公用工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高達498萬3000元;陳志謀飾詞狡辯,試圖脫免其責,明顯無悔改之意。

二審指出,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應執行刑,陳志謀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1罪,判7年4月,以及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罪,各罪分論判處5年至6年不等徒刑。

二審指出,陳志謀已扣案犯罪所得15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83萬3000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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