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廠商強募財物又收賄 前龜山鄉長部分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前龜山鄉長陳志謀被控索賄、強募財物。二審認定涉犯10個貪污罪,每罪分論判處5年至7年4月不等。最高法院今天將其中9罪駁回上訴,各罪判處5年至6年定讞。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原審認為陳志謀強募財物手段平和,即與使人畏怖生懼的強迫或恫嚇、脅迫的構成要件不符,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判處陳志謀7年4月徒刑,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陳志謀為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第16屆鄉長,檢調於民國101年2月前往陳志謀辦公室搜索;陳志謀為滅證,將廠商交付的內裝新台幣15萬元現金紙袋,從辦公室洗手間往外丟棄,當場人贓俱獲。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志謀利用對公共工程有監督、驗收、核定工程款之責,透過公所約聘僱人員與多名友人向廠商索取賄款498萬3000元。
起訴指出,陳志謀涉嫌在龜山國小少棒隊前往參加世界盃少棒亞洲區代表爭奪賽前,知道球隊缺少經費,要求急於領款的廠商捐款30萬元,最後經砍價,協議捐款20萬元,其中陳志謀收受10萬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陳志謀將鄉公所淪為個人收回扣中心,犯後一再否認犯行,甚至誣指檢調栽贓,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強募財物、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7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應執行刑。
二審認為,陳志謀行為構成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1罪,判7年4月,及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罪,各罪分論判處5年至6年不等徒刑,已扣案犯罪所得15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83萬3000元追繳沒收。
陳志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的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一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就職務上收賄行為,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張銘坤)1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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