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漢通婚子女姓氏身分釋憲案 言詞庭兩造辯論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7日電)原漢通婚子女需從父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是否違憲,憲法法庭今天舉行言詞辯論。合憲方、原民會認為應回歸原住民族社會內部討論;違憲方表示任何加註的限制,都是剝奪部分原住民的權利。
憲法法庭今天就原住民身分法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律師吳欣陽與妻子、具太魯閣族身分的副教授鄭川如出庭為女兒吳若韶爭取原住民身分,認為姓氏身分相關規定違憲。原民會則主張合憲,本案預計於1個月後宣判。
合憲方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訴訟代理人、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Calivat.Gadu在憲法法庭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範精神,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應由原住民族自己決定,期盼憲法法庭能給予族人最大的自由與空間,讓本案回歸原住民族社會內部討論。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身分法制定過程經過原住民立法委員的參與及支持,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除血統之外,更應當有認同表徵;採用傳統名字或從姓作為認同表徵,與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表彰血統來源及家族關係的共通文化不謀而合,尤其近年已有越來越多族人願意以傳統名字表彰自身對民族身分的認同。
原民會指出,最新數據顯示「漢父原母」家庭中有近6成5的子女願意使用傳統名字或從母姓,相較國人從具母姓者僅占5%,足見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更能促進性別實質平等。
另外,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今天也分享言詞辯論部分內容。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鴻義章指出,原住民身分的取得,併採雙系血統主義以及認同主義兩種,身分取得因血緣廣係而來,而非登記主義或國家權利恩賜。
鴻義章說,考量原住民語言文化傳承,和國家資源的有限性,有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和採量空間,且居於權力分立的原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應該予以尊重;目前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漢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規定,應該無違憲之虞。
違憲方訴訟代理人、律師馬潤明認為,有血統就有身分,身分是與生俱來、不是國家給的。非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時,必須要從原住民父或母的姓,否則就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割裂是來自於國家的干預,限制了憲法的絕對權利,也就是人性的尊嚴。
訴訟代理人、律師林韋翰表示,過去政府會經有一些看似為公益目的,來剝奪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歷史記憶跟姓名,甚至到現在,法律仍否定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生活方式、政治制度及法律制度。
林韋翰說,當立法者說為了原住民好,要綁姓名當作條件,會不會是一種一廂情願;因為任何加註在原住民身分上的限制,都是剝奪掉部分原住民成為原住民的權利。(編輯:陳清芳)1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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