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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航空拍出直升機後 債權人為領款興訟敗訴

2021/12/2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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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中興航空因欠稅款等遭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查扣直升機,直升機以478萬多元拍出。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不滿分署函文附註分配領款時須提出債權證明正本興訟。法院日前判中租敗訴。

全案緣於,中興航空積欠稅款、罰鍰約新台幣900萬元不繳,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分署於民國104年間查封中興航空名下直升機,直升機機齡約20年,原鑑價為6600萬元,但多次拍賣流標;分署於107年9月4日舉行拍賣會,由德安航空以478萬2000元拍出。

台北分署發函告知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檢附資料以憑分配,中租迪和提出債權計算書及這架直升機的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影本聲明參與分配。

台北分署在107年11月27日函送分配表,通知定於107年12月3日實行分配,依分配表「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須提出執行費用12萬1747元之收據正本後始可領款」外,並附註載明「領款時須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及債權證明文件(皆正本)始得領款」。

中租迪和不服附註載明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中興航空於103年間已就此直升機,以中租迪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民航局103年及108年函文也均明白指出中租迪和確實為直升機的抵押權人;執行機關無強制要其提出權利證明文件正本的必要。

台北分署抗辯指出,中租迪和提出直升機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影本、註銷所有權前之登記證書影本,以及民航局相關函文,均僅能說明中租迪和確實曾為直升機抵押權人,且中租迪和於請領分配款前,仍有可能將其債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時讓與他人,若中租迪和未能於請求受領分配款時,提出直升機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分署即無從形式審查確認中租迪和是否仍為抵押權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即使中租迪和之前提出的影本是正本的複印文件,但是並沒有其他事證可以擔保二者為同一性,自無最終確認、證明直升機動產抵押權合法存在之效力,而且動產抵押權相關證明文件之提出,為領取分配款必備之要件,因此判中租迪和敗訴,可上訴。

台北分署指出,中租迪和涉及可領的分配款以及當初先繳的執行費12萬1747元,總共百萬元均已提存。(編輯:謝雅竹)1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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