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魚丸店員工手指遭絞肉機夾傷截肢 負責人判刑4月

2021/12/11 13:29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新北市一家魚丸店的王姓員工操作絞肉機時,手指遭夾傷而部分截肢。士院認為,許姓負責人疏於注意而未提供必要安全訓練、防護設備,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魚丸店員工於民國109年3月間操作絞肉機,發現絞肉機遭魚肉卡住,未關閉電源或撥動安全桿,即將左手伸進入料口撥動魚肉,導致左手指遭撥片捲入,左手中指部分截肢。

許姓負責人遭士林地檢署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但辯稱王姓員工到職時即接受資深員工教導操作絞肉機,資深員工有交代一定要關閉絞肉機才能伸手進去調整,否認有何過失。

承審法官認為,許男所稱的教育訓練只是由資深員工實地講解,並非相關法令規定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許男自行提供的操作影片也顯示,操作者在絞動不順的情況下,不時將手放入鍋邊、鍋內調整魚肉,顯見魚丸店對於排除、機械故障,確實便宜行事。

判決指出,許男身為雇主卻疏於注意,未給予勞工必要的安全教育訓練,也未在危險機具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因而發生本案職業災害,導致王姓員工手指部分截肢,往後生活受長遠影響。

判決並提到,王姓員工左手中指部分雖截肢,但醫院評估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5%,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也認定未達請領失能生活津貼的標準,法官因而認定傷勢未達重傷程度,改依過失傷害罪論處。

法官審酌許男素行尚可,但矢口否認犯行,藉詞狡辯,未能與王姓員工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121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