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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海巡隊員不實請領辦案費 一審宣告緩刑

2021/12/8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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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前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第三偵緝組葉姓主任等8人涉不實請領辦案費,士院認為葉等8人觸犯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今天各判刑6月至1年8月不等,均宣告緩刑。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原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淡水海巡隊第三偵緝組的葉姓主任及組員共9人,涉嫌明知未透過諮詢人員取得情資,也未實際與諮詢人員餐敘、送禮,仍以贈送禮物及餐敘等名義請領公款。

士檢認定,葉男等9人自民國98年至106年間,詐領刑事辦案活動費超過新台幣4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為葉男等8人便宜行事,虛捏不實理由請領款項,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非鉅,各判有期徒刑6月至1年8月不等,均宣告緩刑,各須向公庫支付1萬至10萬元不等金額。陳姓組員獲判無罪。

一審判決指出,葉男等8人因組員承辦案件的支出零瑣或不易取得單據,而以不實名義申請核銷刑事辦案活動費,所得款項部分支付差旅費、誤餐費、鑑驗費用,餘款則作為第三偵緝組辦案公基金。

一審認為,不實核銷取得的費用並未流入私人口袋,第三偵緝組的公基金也確實用於公務,因此認定葉男等8人所為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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