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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涉柬埔寨槍殺販毒同夥 更四審判無罪釋放確定

2021/11/30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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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王姓男子涉嫌在柬埔寨槍殺劉姓販毒同夥頭部後潛逃中國,8年前經兩岸共打協議遣返回台,一審判處無期。高院更四審今天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並當庭釋放,全案確定。

王姓男子於民國102年7月間遣返回台後,訊後解送桃園地檢署歸案。檢警當時指出,王男涉在88年間,與郭姓男子、姨丈劉姓男子等人集資走私海洛因入台;90年間,王男因覬覦毒品利益,持槍前往劉男在柬埔寨住處,趁劉男在床上休息時,朝頭部開槍,擊斃劉男。

檢警指出,事後王男找郭男協助,將劉男遺體掩埋在住處附近的別墅花園。郭男93年間因買賣毒品案在台灣遭逮,供出王男與劉男的毒品交易糾紛,以及王男涉殺人情事。

檢警循線追查,王男已從東南亞輾轉潛逃至中國大陸上海,還以假身分當起販售家具及工業材料的業者。刑事局啟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協請中國大陸上海市公安局協緝後,終將王男遺返回台。

歷審就王男犯行,判無期徒刑(一審、二審)及無罪(更一審及更二審),去年5月更三審判王男無期徒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四審審理,更四審今天判王男無罪,並當庭諭知釋放,考量有逃亡可能,對他限制出境(出海)。

新聞資料指出,郭男僅從身型辨識屍體為劉男,未必確實。刑事警察局呂姓國際刑警證述可知,挖掘骨骸處所,並非郭男所稱埋屍地點,且鑑定結果,呂姓國際刑警由柬埔寨取回的骨頭、牙齒不足以證明為人類所有,也無法證明是劉男的骨頭、牙齒。

更四審今天認定,王男槍擊劉男的供述有瑕疵,卷內證據不足認定有此件殺人犯行,因此諭知無罪,此件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全案確定。原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後續將解除。(編輯:戴光育)1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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