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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陳隆翔遭彈劾判不受懲戒 再審案遭駁確定

2021/11/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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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偵辦曲棍球協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遭監察院彈劾,但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案經監察院提起再審遭職務法庭一審駁回後,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監察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以6比5通過彈劾陳隆翔,認定他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以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緩起訴李姓秘書長等人,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司法院職務法庭(後改置於懲戒法院)認為,陳隆翔在曲棍球案未論述偽造署押等罪名,並無違反辦案程序;扣案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被告李姓女子是否侵占圓戳章,都屬法律見解的範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就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漏未認定及論述雖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女罪責認定結果。

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沒有認事用法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109年6月30日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監察院不服職務法庭判決,表示職務法庭判決違背法令,已逾越司法權分際,嚴重侵害監察院的憲法職權,並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確定判決應予廢棄,陳隆翔應受懲戒。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於3月間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監察院提起再審主張並不可採,判決駁回。監察院不服,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今天認定,監察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法官法第59條之3所規定違背法令的情形,經審核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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