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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駕直升機違法起降 二審緩刑5年須付公庫100萬元

2021/1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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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陳姓男子被控駕駛私人直升機於淡水違法起降,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共有48次違反民用航空法犯行,各判刑2月,應執行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須付公庫100萬元。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9月間,民眾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與義山路口,拍攝到Robinson-R22直升機降落,影片經上傳網路並由媒體報導,士林地檢署分案指揮刑事局偵辦。

檢警查出,陳男未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的駕駛直升機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Robinson-R22直升機也未經核發適航證書,卻涉嫌於108年1月13日至109年10月3日間多次違法飛航。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陳男犯後已將直升機捐贈給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供作教學使用,且自費前往參與相關教學計畫活動,就48次違反民用航空法犯行各判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000元折算一日。

一審指出,陳男先前因民用航空法案件被判刑2月,已於97年執行完畢,與本案相隔10年之久,參酌陳男本案犯後已竭力彌補過錯、深具悔意,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30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陳男有48次違反民用航空法犯行各判刑2月,應執行2年徒刑,宣告如易科罰金,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73萬元,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10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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