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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皮夾報案反遭告侵占 失主舉證不足女子獲不起訴

2021/10/5 16:08(10/12 09: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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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5日電)黃女去年8月間在台中市一家便利商店拾獲皮夾向警方報案,失主陳男領回時認為遭對方侵占價值新台幣15萬餘元財物,提告黃女侵占並求償,但陳男因無法具體舉證,檢方予以不起訴。

台中地檢署今天表示,黃姓女子民國109年8月8日下午,在台中市潭子區一家便利商店內,於櫃檯處拾獲1個皮夾,當天前往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報案。

皮夾所有人陳男經警方通知後,到警局領回皮夾,他認為皮夾內原有價值新台幣10萬8000元的便利商店振興隨取卡數十張,以及現金4萬7000元,但領回皮夾時僅剩現金3000元,認為遭黃女侵占財物提告,並求償15萬2000元。

檢方偵辦時,陳男供稱,他於去年7月16日,提款20萬元,並於同年月22日購買數十張便利商店振興隨取卡(價值10萬8000元),再扣除支付的貨款4萬5000元後,皮夾應剩餘4萬7000元,但領回皮夾時僅剩3000元。

陳男質疑,他遺失皮夾的便利商店,位在台中市警察局對面,但拾獲者未前往警察局報案,卻前往相隔數公里的派出所報案,認為對方行為有異。

黃女則表示,她並非當地人,拾獲皮夾時,因與健身運動中心有約,先赴約後才前往派出所報案,她並提出質疑,若依照對方的描述,現金與數十張振興隨取卡,應無法全數放進皮夾且無法合起。

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陳男無法證明數十張隨取卡放置皮夾內,且無法佐證去年7月22日至8月8日間,沒有其他花費,因此對黃女不起訴處分。

另外,陳男提告黃女求償,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提出放置4萬5000元現金的皮夾,但黃女當庭否認皮夾與她拾獲的樣式相同,且對照當時皮夾的照片也不同,法官因此判決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卞金峰)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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