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罰帶肉入境老婦涉貪污罪 防檢官員獲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非洲豬瘟防疫期間,防檢局紀姓技正涉在機場未對帶臘肉入境的陸籍老婦裁罰,遭貪污圖利罪起訴,一審有罪,二審認定無圖利犯意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植物檢疫課的紀姓技正,負責執行入出境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並對入境旅客違規攜帶檢疫物製發裁處書。
紀男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下午,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檢疫辦公室值班時,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查獲旅客李姓老婦從中國大陸違規攜帶臘肉1.5公斤入境未申報,將案件移送紀男受理。
紀男未當場製作裁處書給李姓老婦,而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銷毀臘肉,導致老婦因而獲得免受行政裁罰新台幣1萬5000元的不法利益。
桃園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他人罪嫌起訴紀男。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以主管事務圖利罪,判他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到公益機構提供150小時義務勞務,並上法治教育課程3次。
紀男提起上訴主張,當時考量老婦不識字,不知悉裁罰基準,有可能因欠缺故意或過失,而不應受行政罰,且裁罰基準規定第一次自大陸地區攜帶肉類產品,即處1萬5000元重罰,他認為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而未對老婦立即裁罰。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紀男為植物檢疫人員,本案發生時,是因人力不足而由紀男一人執行動物檢疫,不能因此認定紀男對於動物檢疫業務有主管或監督權限,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要件。
二審指出,裁罰基準是在107年10月18日發布,距離案發時僅有20多日,期間短,紀男於裁罰基準發布後,在本案前也沒處理過動物檢疫的裁罰,案發現場只有紀男1人,又無其他動物檢疫人員在場主導,難認紀男確實知悉裁罰基準的內容。
二審表示,李姓老婦只是偶爾來台探親,並非經常居住或入境台灣,又不會書寫文字,機場航廈公告文宣沒有非常明顯,老婦就算有看到文宣,仍可能無法明瞭內容。
二審指出,紀男未對老婦立即裁罰,應屬行使行政裁量權,難認有何圖利老婦的犯意,且紀男與老婦素昧平生,並無利害關係,難認紀男有何甘冒貪污重罪刑責而圖利老婦的動機及必要,因此改判無罪。
檢方提起上訴主張,紀男明知老婦違法,卻未開罰,有濫用裁量權並使老婦獲取不罰之不法利益,已構成貪污圖利罪。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認定紀男並無圖利老婦的犯意,不構成貪污圖利罪,並無違誤,且原判決之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沒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檢方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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