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禁設分事務所 大法官: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9號解釋,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也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洪姓男子經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受理台南地方法院委託的不動產估價案,遭檢舉有設立分事務所及未於估價報告書簽名,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
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104年3月間裁處洪男警告及申誡各1次。洪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洪男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9號解釋,解釋文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大法官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是對執業方式所為的限制,涉及對執行職業自由的干預。在審查標準上,不動產估價師所從事業務,與公共利益及人民財產有密切關係,所以國家可以進行一定管制。因此,規範目的須為追求公共利益,而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合理關聯,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大法官表示,在目的正當性審查方面,不動產估價品質的好壞,將會重大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因此與決定鑑估標的價格及製作估價報告書有密切相關的業務事項,都應該由不動產估價師親自執行。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以利管理並避免借照執業,從而維護不動產估價品質。
在關聯性審查方面,大法官認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能使主管機關更有效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依法執行業務的情形,也能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沒有親自執行估價業務等違規行為發生。因此,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2項所採用的手段與追求的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並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或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
大法官指出,不動產估價師第9條是以「一處開業,全國執業」為立法意旨,執業區域並沒有限制,立法者在制定相關規範時,就應該注意衡酌不動產估價師行業的發展,以及社會大眾對不動產估價師專業信任度的提升,並參酌其他專門職業人員關於事務所與分事務所設立規定的沿革等因素,適時檢討相關規定。(編輯:戴光育)1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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