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持鐵鎚打死友抄佛經求輕判被駁 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李姓婦人因債務糾紛,持鐵鎚打死唐姓女友人,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李婦上訴稱已抄佛經懺悔,二審認為,抄不抄佛經與犯後態度無關,仍判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42歲李姓婦人與唐姓女子同住南投縣,2人均從事二胎貸款業務。民國108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李婦駕車載唐女前往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海堤,2人因協商債務發生糾紛。
李婦不滿遭追債,自車上取出鐵鎚猛砸唐女頭部超過40下,導致唐女死亡,李婦並挪動屍體、清洗現場、丟棄凶器,隨後取走唐女隨身物品逃離,另使用唐女行動電話將唐女新台幣8萬7000元存款轉到自己銀行帳戶。
李婦犯後逃回南投,翌日被警查獲。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一審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李婦否認殺人,辯稱唐女被海浪捲到海中溺斃。
一審審理後,依殺人等罪判處李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李婦、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李婦改口認罪;檢察官認為,李婦犯罪情節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絕的必要。
李婦的辯護人主張,李婦在看守所抄寫佛經共15冊,已體認鑄下大錯、希冀死者安息,希望二審將此納入量刑的考量。
二審認為,抄寫佛經原因,可能出於打發時間、願死者安息或博取同情;而殘殺被害人後抄寫佛經,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也不足以呈現對死者的真誠歉意。
二審表示,李婦若真有悔悟,應清楚交代案發過程、賠償家屬,單純抄寫或不抄寫佛經,或抄寫佛經數量若干,實與犯後態度無關。
二審審酌,李婦因債務鑄下大錯且手段凶殘,但確曾善盡母親照料兒女之責,獲得兒女精神上支持,並非窮凶極惡之人,尚非毫無教化的可能,仍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李婦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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