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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挾持男子取財山區丟包 舅甥2人皆判7年8個月

2021/9/1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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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南投12日電)涂男和潘男為舅甥,缺錢花用,在魚池鄉金龍山步道持槍挾持夏男,要求夏男交出提款卡,後將夏男帶到山區丟包,領出夏男銀行帳戶內新台幣4萬5000元,2人皆被法院判刑7年8個月。

根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涂男和潘男為舅甥關係,2人因缺錢花用心生歹念,準備了束帶、膠帶以及童軍繩等物品,駕駛偷來的轎車前往南投縣魚池鄉金龍山步道,尋找作案對象。

涂男和潘男看見夏男獨自駕駛自小客車,下車登山,一路尾隨直到夏男在步道涼亭休息,涂男及潘男蒙面持手槍,詢問夏男是否姓陳,夏男雖否認想要離開現場,但涂男朝涼亭旁空地開了一槍,要求夏男反綁雙手,強押夏男搭乘2人偷來的轎車,一人負責開車,另一人則負責搜身,找到夏男放在身上的錢包以及錢包內的金融卡等物品。

為躲避警方追緝,涂男和潘男後來又駕駛夏男的自小客車,載著夏男進入南投縣仁愛鄉武界山區,涂男沿路還毆打夏男頭部,要求對方說出金融卡密碼等資料;等到抵達武界山區,涂男、潘男用童軍繩將夏男綁在樹上後離開現場,前往提款機領出夏男銀行帳戶裡的4萬5000元,平分贓款後各自逃逸,夏男則是自行掙脫繩索,下山向警方報案。

南投檢警循線逮捕涂男和潘男,依法提起公訴;南投地院審理此案,地院法官認為,涂男和潘男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持黑色短槍強盜夏男、毆打夏男,以及將夏男綑綁於樹幹上,造成夏男心理恐懼以及身體受傷,認為涂男、潘男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以及330條的攜帶凶器強盜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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