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控許宗力涉誣告 高院認罪嫌不足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提自訴,控告司法院長許宗力等涉誣告案,北院更一審認定許宗力等人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石木欽不服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認抗告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108年時任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遭人檢舉指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為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多次接受招待等,涉嫌貪污罪。台北地檢署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但疑有行政不法函轉司法院研處。
司法院政風處比對事證,進行行政調查期間,石木欽請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等,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現由懲戒法院審理中,14日將開庭傳喚翁茂鍾等人出庭作證。
石木欽去年4月主張,司法院「未審先判」他的請辭案,先以新聞稿不實抹黑,再洩密給特定媒體「帶風向」等,向台北地院遞交刑事自訴狀,控告許宗力、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與政風處長沈明倫涉誣告及偽造文書罪。案經北院裁定駁回、高院撤銷發回後,由台北地院更一審審理。
北院更一審認定,本案行政調查緣由為檢方函轉而來,司法院政風處立案調查,經約詢石木欽陳述意見,勾稽比對相關卷證後提出調查報告,此行政調查報告,並非故意捏造事實,許宗力等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
石木欽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認定,許宗力等人所為,從形式上觀察與刑法誣告、偽造文書等罪的構成要件不符,難僅憑石木欽的指訴,而認定有犯罪嫌疑,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通聯及接觸內容部分,依據台北地檢署調閱通聯紀錄及兩人說法,且翁男在108年7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屢屢供承他與石木欽見面,是向石木欽請教法律意見等語,調查報告參酌兩人在翁男相關司法案件審理之際聯繫,將引發司法案件有司法不公的質疑,侵蝕司法公正形象、公信力,因而記載不當接觸,為有所依據。
高院表示,此行政調查報告,除記載內容依據外,併附有相關卷證,未見故意隱匿、刪除有利石木欽證據的情形,其中關於石木欽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獲利部分,也有在報告時序表中揭示製作來源,包括翁男筆記本、石木欽訪談內容等。
高院指出,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規定有監督各法院法官之職務,其職務監督包括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司法院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司法院事務;司法院政風處長,除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外,也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辦理政風事項。
因此許宗力等人各本於職務監督權限,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法定程序對石木欽綜合調查,以違失行為做綜合評價,相關合理推論及質疑,並非沒有原因。
高院表示,至於石木欽有無行政調查報告所載不當事實,所涉相關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等,攸關是否作成懲戒處分的裁量判斷,應由石木欽於懲戒法院審理程序中說明、攻防,不能在本案中審問查究。(編輯:張銘坤)1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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