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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逾18年獲賠2391萬元 謝志宏提覆審成功

2021/8/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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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因台南雙屍命案遭羈押逾18年的謝志宏,改判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3417 萬元,台南高分院裁定補償2391萬9000元,其餘駁回,謝志宏提覆審。刑事補償法庭決定原審駁回部分撤銷。

42歲的謝志宏被控涉及發生於民國89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死刑定讞後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超過18年。直到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於107年9月間發現全案還有新事實、新證據,認定謝志宏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去年5月15日改判謝志宏無罪。因檢辯雙方未上訴最高法院,全案無罪定讞,謝志宏聲請刑事補償以一日新台幣5000元折算,6834天共3417萬元。

台南高分院認定,謝志宏的羈押無法逕予歸咎警方的行為確有違法或不當情節,最後決定以每日3500元計算,總金額為2391萬9000元,逾此部分的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謝志宏不服,聲請覆審。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後認為,原決定未綜合全部卷證資料,審酌判斷,對有利謝志宏的證據資料,略為不論,導致審酌的裁量是否妥適已無從判斷,也與刑事補償法第8條規定意旨不符,原決定駁回聲請人其餘請求部分為不當,應予撤銷。(編輯:張銘坤)1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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