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議員高敏慧涉詐領 聲請撤銷扣押房產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新北市議員高敏慧被控詐領助理費案,她提出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1181萬多元做擔保,聲請撤銷扣押4間房產,遭一審駁回後提抗告。二審認定不能排除房產與本案有關聯,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高敏慧利用親友等人頭,詐領助理費新台幣1181萬5903元,將錢挪做私用,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洗錢等罪嫌起訴,案件正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高敏慧向新北地院聲請撤銷扣押4間房產,主張可以拿出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即1181萬5903元,做為擔保,供法院後續審理之需,也可保全將來執行之用,4間房產是她借用第三人名義購買的。
新北地院認為,高敏慧否認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本案爭點須依證據去認定有無犯罪、估算有無犯罪所得及金額;檢方認定這4間房產是高敏慧以本案犯罪所得購買,若經法院審理認定屬實,這些房產乃違法行為所得之物,不能僅以高敏慧提供的擔保金,而認為無扣押必要。
新北地院認為,4間房產既不能排除與本案有關聯性,為進行審理及保全將來執行,應繼續扣押,因此裁定駁回。
高敏慧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本案現由新北地院審理中,案件未確定,扣押物的留存必要,由法院依職權審判的需要及訴訟進行程度,妥適裁量而繼續扣押,原裁定已敘明4間房產具「各自本身即屬犯罪所得」的可能。
高院指出,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與扣押物所有人的私益受限制程度等,原審法院依職權適法行使,認定4間房產既不能排除與本案有關聯性,為進行審理及保全將來執行,認定應繼續扣押並無違誤,高敏慧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編輯:李錫璋)1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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