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連結平台播韓劇涉侵權 歐酷董事長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歐酷網路董事長劉于遜被控提供APP,讓民眾連結至影音平台觀賞未經授權的韓劇。二審認定,劉男屬非法公開傳輸罪幫助犯,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劉于遜與歐酷網路技術長翁瑞廷先後開發「電視連續劇」、「電視連續劇2」、「電視連續劇3」APP,並於民國105年間,將韓劇「任意依戀」及「W兩個世界」加入APP播放清單。
起訴認為,「電視連續劇」等APP使民眾得以連結外部影音平台,觀賞未經授權播出的「任意依戀」及「W兩個世界」;擁有網際網路公開傳輸專屬授權的科科電速公司提告,北檢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劉男、翁男、歐酷網路。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電視連續劇」等APP本身並無儲存影音檔案後播放的功能,是以超連結方式,讓使用者便利接近使用本已於外部網站可搜得的韓劇,並以內部播放功能優化,形成嵌入式超連結的效果。
一審指出,著作權法於108年5月1日修正,增訂將提供超連結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等規定,但劉于遜等人行為時間點為105年間,此行為型態在行為時並無法律明文處罰規定,判劉于遜、翁瑞廷、歐酷網路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提供超連結不構成公開傳輸,但外部平台播放的「任意依戀」及「W兩個世界」是他人未經科科公司同意上傳,劉于遜等人有幫助他人犯著作權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的幫助行為及不確定故意。
二審還指出,著作權法108年修正只是將提供超連結的行為直接以法律明文規定為「視為侵權」,不代表修法前提供超連結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
二審審酌,劉于遜等人得知有侵權之虞後,即刪除2部韓劇的連結,依幫助犯著作權法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判處劉于遜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翁瑞廷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歐酷公司因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案經劉于遜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706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