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金鎧涉女學生命案喊冤27年 非常上訴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呂金鎧被控犯下民國82年的中興大學女學生命案,隔年落網否認犯罪距今27 年,更六審判刑20年後捨棄上訴定讞,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總長是對二審駁回上訴的程序裁定提起非常上訴,而此裁定不得為非常上訴的客體,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非常上訴制度,僅對發生實質確定力的判決,且此判決顯然違背法令。本件原確定裁定是屬程序上事項所為判斷的裁定,並未與實體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不得為非常上訴的客體。
全案起於82年間,一名中興大學范姓女大學生經家教中心安排,前往當時台北縣中和市一處公寓3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為公寓住戶麵包師傅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83年初將2人查獲到案。
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錫卿82年12月17日假釋,投靠獄中認識的呂金鎧;同年月22日,陳錫卿佯稱找家教,家教中心安排范姓女大學生前往面談,陳錫卿及呂金鎧卻合力制伏范女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死結,造成范女窒息死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錫卿、呂金鎧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高院更六審認定呂金鎧曾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結,但未致命,是陳錫卿另行起意打死結後才導致范女死亡,因此依對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罪、殺人未遂罪,判呂金鎧20年徒刑,陳錫卿死刑。
呂金鎧在更六審判決後捨棄上訴而定讞,陳錫卿繼續上訴。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金鎧精液,改認定呂金鎧並非共犯,仍判陳錫卿死刑;但更十一審又認定陳錫卿、呂金鎧為共犯,判陳錫卿死刑,案經最高法院98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呂金鎧83年落網後即否認犯罪,距今27年,經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協助,向最高檢察署請求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江惠民4月間認為,法院未詳查呂男是否了解捨棄上訴真意等,提起非常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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