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犯罪利得計算爭議 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宣示裁定,認為內線交易罪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內線交易罪的立法目的,著重在「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因此法院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自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
新聞稿提到,行為人何時買入與賣出股票,是出於自主選擇與判斷,因自身決定的買賣行為而產生利得,自然應當承受「利得越多、刑責越高」的結果。
刑事大法庭認為,行為人獲悉內線消息後,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後再行賣出(或買入)股票,即已實現利得的個案情狀,法院擇用「實際所得法」,亦即以其前後交易股價的差額乘以股數,作為內線交易罪所獲取財物的計算方法,合於法律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也不違背罪刑相當和法律明確性原則。
至於行為人獲悉「利多內線消息」後買入,但於消息公開後持續持有而未出售的部分;及行為人獲悉「利空內線消息」後出售避損且未買回的情形;大法庭認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之後並未賣出或買回,就認為未獲得財產上利益,應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即擬制所得法。
裁定指出,內線交線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方法,採用簡明方便的實際所得法,輔以明確基準的擬制所得法,合於證交法的立法目的,也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可預期性原則,有利於司法判斷的穩定及一致。
法界人士指出,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等人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即因犯罪利得計算等問題,屢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大法庭今天就內線交易利得計算方式統一見解,與台開案更五審見解相同。
纏訟多年的台開內線交易案,歷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去年10月宣判,趙建銘判刑3年8月、趙父趙玉柱4年、游世一4年4月、蘇德建3年8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編輯:張銘坤)1100519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