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壓到員警腳遭告 肇逃部分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6日電)有網友爆料與桃園某員警發生行車糾紛,卻遭提告肇事逃逸,認為警方「懲罰百姓」。桃園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男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肇逃部分不起訴;警方表示,尊重司法調查。
有網友日前在PPT爆料,去年6月間行駛桃園一條窄巷時,為了讓車靠邊停,卻被桃園某莊姓員警要求駛離,他在移動過程中遭員警指控車輪壓到員警的腳,員警期間態度很差、說詞反覆,原本要和解最後卻又提告,還多告了完全沒有發生的肇事逃逸,「這警察根本就是想懲罰百姓」。
由於日前曾發生音樂女老師詹慧玲指控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員警不當盤查案,這則爆料也引起網友關注。此案判決已在日前出爐,桃園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決黃男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黃男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今天表示,莊員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主張,分局予以尊重,也尊重司法調查結果。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去年6月6日上午11時2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建新街時,因對向車輛跨越中線行駛、佔據他的行駛車道,因此停等避讓,導致後方車流壅塞。
判決書指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桃園交通中隊莊姓警員行經時見狀,上前示意黃男開窗,要與他確認情況,黃男在未開窗、與莊姓員警對話的情況下,貿然起駛前行,車輪因此壓過莊姓員警左腳,導致莊員左側足部有挫傷。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起駛前應注意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卻因疏未注意造成員警受傷,且肇事後未即時停車,反而持續駕車前行,直至莊員騎警用車鳴笛追上才減速並靠邊停車。
案經莊員持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黃男的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至今並未和解,依過失傷害罪,簡易判決黃男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黃男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編輯:張銘坤)1100506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