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德艦飲酒性交女部屬遭撤職 男上尉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紀德艦田姓上尉於艦上寢室飲酒後與女部屬發生性行為,軍方以有損軍譽決議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田男興訟主張女方只記2大過有失公平。法院日前認定軍方決議處分無誤,判田男敗訴。
全案緣於,田男因去年4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艦上寢室內飲酒,酒後與其部屬女下士發生性行為等,有損軍譽,經海軍168艦隊查證屬實後,經召開軍艦懲罰評議會決議將田男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陸續報請海軍艦隊指揮部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核定,撤職及停役令於同年5月6日生效。
田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女下士與他有相同行為,卻僅記2大過,懲罰有失公平,且飲酒及發生性行為,是毫無關連的兩件事,應各自獨立評價,軍方將兩事視為一行為並懲罰,有適用法規違誤,訴請撤銷原決議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調查,田男接受軍方訪談時坦承屬實,女下士訪談時也說,她有與田男飲酒,並於酒後發生性行為;這些違失行為,經媒體以「紀德艦性醜聞!上尉、女下士傳在艙內喝酒恩愛」等標題報導,確實有嚴重傷害軍譽;田男所為違反國軍工作教範的營區內禁止飲酒規定而肇生行為不檢及有損軍譽情形,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的懲罰要件。
法院調查,軍艦懲罰評議會認為田男服役多年,熟稔國軍謹言慎行、嚴守性別分際等法紀觀念,且田身為輪機部門隊長,更應以身作則,卻違反艦上三令五申禁止飲酒規定,還與女部屬發生性行為,明顯自制力不足,且嚴重影響軍譽;評議會當天全體委員出席,有給予田男陳述意見,並經表決就田男違失行為,以一體性評價做出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田男主張二項違失應分別懲戒,不足採信。
法院指出,田男職司督導所屬隊上人員的生活管理及紀律業務,理應對己的軍紀生活要求更為嚴謹,卻違反督導職責,無視嚴明軍紀要求而違紀,明知前副艦長邀請女下士一同至輪機官寢室飲酒,不僅未制止或秉報上級長官,甚至飲酒後與女下士發生男女親密行為,且違失情節經媒體報導,難謂非屬重大,海軍168艦隊以此而有合理差別對待,對田男核予較女下士為重的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法院日前判田男敗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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