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農死豬結綑綁竊賊致死 情堪憫恕判3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楊姓蕉農不滿鄭姓男子偷香蕉,毆打並以死豬結方式綑綁導致鄭男身亡。二審考量楊男因香蕉頻遭竊情緒失控,已與家屬達成和解而情堪憫恕判刑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5月27日上午7時許,鄭姓男子前往屏東縣高樹鄉一處香蕉園偷香蕉,楊姓蕉農經母親告知後趕赴現場,鄭男見狀持鐮刀逃跑,遭楊男持竹棍追上毆打並壓制。
楊姓蕉農將鄭姓男子雙手及雙腳拉至身體前方綑綁在一起(即死豬結綑綁方式),發現鄭男發抖不適仍不送醫,不斷逼問共犯下落,並一度離開現場,隨後有民眾協助鄭男鬆綁,但鄭男已癱軟在地無法行走。
楊姓蕉農為確認鄭姓男子供出的共犯「小條」是否涉案,夥同友人將無法走路的鄭男抬上貨車載往「小條」住處對質,但「小條」否認,楊男又將鄭男載回香蕉園並置放在香蕉樹下。
當天中午12時許,楊姓蕉農的父親發現毫無動靜的鄭男而報警,警方到場時,鄭男已死亡;楊男則向員警自首綑綁、毆打鄭男。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楊姓蕉農有期徒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楊姓蕉農毆打、綑綁、留置鄭男,導致鄭男因遭死豬結綑綁,自由遭妨害而無法就醫,且因呼吸困難導致橫紋肌溶解症而亡,應依妨害自由致死罪論處。
二審審酌,楊姓蕉農案發前即因香蕉屢遭偷竊而損失慘重,且連續看顧香蕉園多日身心俱疲,發現竊賊後未能控制情緒,因而犯下本件犯行。
二審考量,楊姓蕉農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新台幣110萬元而獲得原諒,且被害人竊取香蕉導致本案發生也有過失等情狀,若處以楊男妨害自由致死罪最輕本刑7年,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此外,二審認為楊姓蕉農符合自首規定,也得減輕其刑,依妨害自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經楊姓蕉農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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