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貪檢合謀鑽漏洞 二審維持8年刑度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31日電)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改名井樹華)涉貪污罪被判11年半,雄檢又查出他護航標購不良債權業者取回押標金等,與律師黃振銘收賄合謀毀損債權案分案。黃振銘一審被高雄地院判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靖禾公司負責人)與吳男於民國98年間共同出資投標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辦理對於亞太隆剛鋼鐵公司的不良債權標售案並交付押標金新台幣25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1360萬元;但是後來2人不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決定提交仲裁,另向雄檢對亞太隆剛公司負責人邱青玄提出損害債權罪嫌之刑事告訴,作為請求返還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的依據。
王男與吳男接受友人建議找到曾擔任檢察官的律師黃振銘,黃振銘允可接受委任處理對邱青玄提出告訴,並表明與雄檢檢察官熟識,可以請配合檢察官儘速偵辦並起訴邱青玄,但需在律師費之外,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活動費要先支付等。吳男依約交付50萬元予黃振銘。
事後,吳男想更迅速追討被沒的押標金等款項,遂經友人再介紹雄檢檢察官井樹華,吳男允願支付150萬元活動費。
判決書指出,井樹華明知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賄賂,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承諾依所述案情,可起訴邱青玄且表示除要收取150萬元活動費外,為讓案件分由其偵辦,還需另收取15萬元分案費等。王男及吳男如期交給165萬元。井樹華遂與曾同在雄檢任職檢察官的黃振銘共同謀議如何讓案件分由井樹華承辦。
井樹華收到賄款後與黃振銘謀議利用地檢署「後案併前案」的方式,井樹華提供案件被告「楊金水」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交予黃振銘。判決書指出,黃振銘明知靖禾公司要告訴的對象為亞太隆剛公司負責人邱青玄,仍以靖禾公司告訴代理人名義,撰寫「刑事告訴狀」,並在訴狀內記載「被告楊金水」,直到案件分到井樹華手中,再聲請更正被告姓名,但是該案件已分案未再改分。
後來,井樹華將邱姓負責人起訴,王男等人在邱男被起訴後,以邱男涉嫌隱匿、違法販賣機具聲請仲裁,順利拿回押標金含利息約2474萬元。
黃振銘在地院一審時否認貪污犯行,並稱取得50萬元是律師費等,判決質疑黃振銘無反省之意,於是二審判決同原審判決,量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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