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財產不實遭罰400萬 林益世興訟更審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林益世在100年間擔任立委卻財產申報不實,遭監察院裁罰400萬元,林益世興訟抗罰後,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監察院開罰有理,判林益世敗訴。
判決指出,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定期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但林益世於民國99年間收受業者陳啟祥至少新台幣6000萬元等多筆款項,交由母親沈若蘭保管,部分由妻子彭愛佳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並沒有在100年11月17日財產申報中揭示。
判決指出,案經陳啟祥於101年6月26日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現已裁撤)檢察官遞交自首狀,監察院循線審認林益世在100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的財產,有故意隱匿而為不實申報的情形,裁處罰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一審判林益世敗訴,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判林益世敗訴,還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財產申報法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借他人名義隱匿自己所控制的財務內容,或藉其他手法增加財務資訊解讀的困難度,屬財產申報法「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規範,隱匿手段已屬積極妨礙人民知的權利,而有加重處罰必要。
更一審審理後確認,林益世母親沈若蘭繳回特偵組及燒毀的現金,為林益世所指示保管;妻子彭愛佳未依社會常態將現金存放銀行取得孳息,反而租用保管箱保管,顯然是在提高財產資訊不透明,且林益世明知及授意,因此這些現金來源不論是否出於陳啟祥所交付,或出於其他原因,林益世均有據實申報,以供人民檢驗的義務。
更一審審酌,林益世不僅未為申報,甚至透過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高資訊不透明度手法,已妨礙人民知的權利,監察院以林益世故意隱匿而未為申報的財產額度至鉅,裁處法定最高罰鍰額度400萬元,並無不法。(編輯:張銘坤)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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