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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為諸慶恩聲請再審案 高院分案黃惠敏承審

2021/3/18 17:47(3/18 17: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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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補齊新事證後,今天聲請再審。高院收案分案由黃惠敏為受命法官,與許宗和、黃玉婷組合議庭審理。

黃惠敏轉任法官前,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在蒞庭公訴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時,一度受到矚目,並在北院審理過程時表達,很遺憾檢方偵訊筆錄譯文外流。

黃惠敏在高院期間,審理拾荒男子戴千翔因追求越南籍女子不成,持鐵片刺死女方男友的案件,審酌戴男到二審仍否認殺人,辯稱與被害人不認識,是被害人自行衝過來刺到他手持的鐵片等語。黃惠敏與許宗和、黃玉婷組成的合議庭,依殺人罪判戴男1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而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檢察署新聞稿指出,諸慶恩聲請再審一案,今天已送交再審聲請書及相關案卷,繫屬台灣高等法院,再審事證部分,除先前記者會提出的4項再審事證,又於16日與前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職員取得聯繫,該職員證述有關諸慶恩被控涉犯偽造文書的交易單(Deal Ticket)填寫流程等事實,也是判決確定後存在而得聲請再審的新證據。

高檢新聞稿指出,諸慶恩雖已死亡,但檢察官認應受無罪判決,而為其利益聲請再審時,如經高院裁定開始再審,即由高院依二審通常程序實體審判,而非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

高檢也指出,諸慶恩雖於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死亡,但因諸慶恩個人與檢察官的上訴都不合法,最高法院改判不受理的判決違背法令,本案應為二審判決有罪確定狀態,因此得以聲請再審。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一審台北地院判諸慶恩等3人無罪,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91年間改依偽造文書罪判諸慶恩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另2人無罪;怡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5億多元。

92年間,諸慶恩於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死亡,最高法院就諸慶恩上訴部分予以駁回,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而定讞。諸慶恩享年37歲,留下妻子及當時年僅1歲及4歲的女兒,2名女兒承受怡華所提求償訴訟,怡華最終敗訴確定。(編輯:張銘坤)1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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