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 高檢署為已故諸慶恩聲請再審盼還清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來往,高檢署認為,已故的百利達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案,應受無罪判決,今天聲請再審,強調「亡羊補牢」,為還諸慶恩及其家人清白。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遭檢舉收賄,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查出石木欽長期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並查扣翁茂鍾27本筆記本,石木欽因查無對價關係而予以簽結。
筆記本有翁茂鍾為了怡華公司的1000萬美元本票運用各種司法檢調關係求勝過程,寄發檢舉信給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榮乾(調查報告顯示接受翁茂鍾邀宴74次)指控諸慶恩偽造定存單,(但案件分發給其他檢察官偵辦)、發交台北巿調處機動站調查,時任主任為秦台生(調查報告顯示接受翁茂鍾宴請19次)。
北檢認疑有行政不法循序陳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審議。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9月提出調查報告,指石木欽案發現眾多司法檢調高層涉與翁茂鍾不當接觸,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清查。
法務部1月18日公布調查報告後,高檢署已將與翁茂鍾有關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應華炒股案」等4件刑案,分別發交台南地檢署(前2案)、台北地檢署及台中地檢署重啟調查。高檢署今天針對「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已判決確定部分聲請再審。
高檢署發言人吳怡明表示,與翁茂鍾有關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已故的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4款規定,受判決人已死亡,仍得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本案要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本案緣於,百利達銀行於民國84年間與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當時董事長翁川配為執行副總翁茂鍾的父親)簽立某約定,由怡華公司委託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怡華公司以1000萬美元的本票作為擔保,但此交易產生虧損,百利達銀行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獲准並扣押怡華公司帳戶。
怡華公司反制,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後,台北地院裁准百利達銀行「供擔保新台幣1億4000萬元或同面額的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後繼續執行」。
百利達銀行宋姓協理、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共同商議決定以百利達銀行自發自買的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萬元共14張作為擔保,由諸慶恩指示職員填載交易單,會計部潘姓經理登載於會計表冊。
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偽造定存單案,發交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偵結,將諸慶恩、宋姓協理及潘姓經理等3人起訴;台北地院判決3人無罪,二審高院改判諸慶恩有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另2人無罪。怡華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5億多元,二審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繳裁判費)。
諸慶恩上訴至最高法院期間死亡,留下妻子、1歲及4歲女兒,最高法院判不受理。高檢署也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諸慶恩過世後,怡華仍向他的2名女兒求償,最終求償敗訴確定。
吳怡明表示,本案聲請再審理由,包括當時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未斟酌調查對諸慶恩有利證據、共同被告及證人對「可轉讓定期存單有效」陳述、百利達銀行函復財政部函文;有新事證為怡華公司未因諸慶恩行為受有損害,且怡華公司向諸慶恩民事訴訟敗訴確定。
吳怡明指出,怡華公司於案件偵查期間未提告訴,但二審卻給予怡華公司以告訴人身分陳述意見,怡華公司因此得聲請調查對諸慶恩「不利」的證據,又於怡華公司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裁定移送民事庭,使怡華公司免繳裁判費約500多萬元,不合常理。
吳怡明說,任何地方的不公不義,都威脅著所有地方的公平正義,做對的事情永遠都是好時機,「亡羊補牢、猶未晚矣」,會加強關心及相關證據論述清楚,讓本案可以還諸慶恩及家屬公道及清白。
多名檢察官表示,檢方聲請再審已罕見,這次又是為已故之人,更是特例;後續將待高院收案分案後,裁定准駁。(編輯:李亨山)1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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