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釋憲案狩獵採事前申請 農委會:避過度捕殺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大法官今天就原住民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詢問為何對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採事前申請。農委會代表指出,考量不過度捕殺影響平衡,原住民族狩獵禁忌也有這項思維。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等人聲請釋憲,主張此件釋憲標的包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違憲。
大法官蔡宗珍詢問在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為何對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採取事前申請。
農委會代表答稱,這項管理辦法,要求原住民族申請時應載明獵捕動物的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會有這樣細的規範是因考量過去野生動物狀況,希望不要過度捕殺某動物總量而影響平衡,獵捕期間可能為一些動物繁殖期,這期間應讓動物休養生息而不能狩獵;其實原住民族的狩獵禁忌,也有類似這樣思維。
至於須載明狩獵的方法及區域部分,農委會代表指出,這是考量會不會去侵犯到其他部落的傳統領域,或者區域有可能觸及其他機關的公有地(例如國家公園及風景區)或某大學的實驗林。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指出,事先提出狩獵物種種類及數量等,明顯有違反傳統的規範,甚至有禁忌的問題,所以如果要求全部原住民族事先申請許可,可能等同於強迫族人違反傳統,對狩獵文化權侵害很大。
鑑定人浦忠勇助理教授表示,當告訴族人「你要打獵,要先告訴政府機關說,你要打幾隻山豬,打幾隻飛鼠,他們都會笑,為什麼要這樣申請」;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傳統慣行,且很難事先申請。
浦忠勇舉自身為例,他是鄒族,通常獵到松鼠,申請時,必須載明至少獵到1隻松鼠,才能重返獵場,這個松鼠就變成一種約定,一種儀式化過程,所以在很多外力介入、規範限制下,原住民族的傳統將會一點一滴地流失掉。
此外,王光祿在釋憲案意見書指出,原住民族(尤其山地原住民族)狩獵時最期待的獵物依序是山豬(公獸為佳)、長鬃山羊、水鹿、山羌、獼猴、帝雉、藍腹鷴、果子狸、野兔、飛鼠、野鴿、斑鳩、綠鳩等。
意見書表示,原住民族視為禁忌動物,例如台灣黑熊、石虎、水獺、狐狸、麝香貓、 穿山甲、台灣水獺(泰雅族也視獼猴為禁忌動物),皆為禁獵動物。
尤其台灣黑熊,在原住民族有認為殺死1頭熊等同殺死1個人(紋面族群均有此觀念)、殺熊會帶來歉收、飢荒(如鄒族、布農族等)。(編輯:戴光育)1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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