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槍擊要犯林豐德 涉賄獄所管理員遭判3年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6日電)十大槍擊要犯林豐德107年月在綠島監獄服刑,涉嫌賄賂管理員蕭士亮。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審日前宣判加重刑期,林豐德遭判刑3年、蕭士亮判刑7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林豐德民國85至86年間,在屏東犯下擄人勒贖和槍砲等多起案件,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落網後被判15年有期徒刑。100年假釋出獄,未料101年在屏東開車追撞2部機車逃逸,造成3人死亡,2名小孩受重傷,合計肇事逃逸等罪定應執行刑8年8個月。
林豐德遭取消假釋,包括原有殘刑5年及肇事逃逸等罪的8年8個月,合併執行13年8個月,於101年再度入監服刑,刑期至113年。
林豐德在屏東監獄、台南監獄服刑期間,陸續發生賄賂管理員和私帶物品入監,於106年移監到綠島監獄。107年5月間又以新台幣12萬元買通蕭士亮,夾帶洋酒、香菸、檳榔和毒品進入監獄。日前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別判處林豐德有期徒刑3年,蕭士亮7年6個月,均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有毒品前科的綠島監獄戒護科管理員蕭士亮,於102年刑期執行完畢,隔年考進綠島監獄擔任戒護科管理員。林豐德移監綠監時,蕭發現林豐德財力雄厚,並在屏東監獄服刑時曾有透過管理員攜帶違禁品紀錄。
當時蕭士亮因賭博向地下錢莊借錢、又欠下卡債,於是主動向林豐德表示「若你借我12萬元,我會對你好一點」,林豐德於是透過女友匯了12萬元給蕭士亮,之後蕭士亮幫忙夾帶毒品、檳榔、威士忌、香菸和行動電話進入監獄供林豐德使用。
雖然林、蕭兩人均辯稱12萬元是借貸關係,且蕭士亮也向台東地方法院繳回。但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辯詞不足採信,林豐德判刑2年、蕭士亮6年。
2人和檢察官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加重2人刑期。林豐德改判3年、蕭士亮7年6個月,均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1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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