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傭兵射殺疑索馬利亞海盜 中國籍船長遭判26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受僱任高雄籍遠洋漁船代理船長的中國籍男子汪峰裕,101年在海上遭遇疑索馬利亞海盜,他指示傭兵朝落海4名男子開槍射殺。高雄地院今天依殺人等4罪判26年徒刑,可上訴。
高雄地院法官今天依汪峰裕涉犯4個殺人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制式自動步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從一重殺人罪論斷,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並沒收一支未扣案制式自動步槍,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參酌事發影片中,有錄到某人以流利中文廣播聲呼喊「開槍」、「開槍」,之後就有人開槍射殺被害人。且「屏新101號」漁船船員也證述有歷經槍擊事件跟看過這部影片,故可認定拍攝影片、開槍者及下令開槍者,都是在「屏新101號」上。
由於「屏新101號」漁船上只有汪峰裕和其叔叔會講流利中文,且只有汪峰裕有權下令開槍,故可認定是汪峰裕指示武裝保全開槍。另從影片來看,由於木殼船已經沉沒,無從調查其船隻的種類跟用途。
此外,相關證人和汪峰裕出庭時也說沒看見木殼船上的人有開槍或有武器,加上4人落海時都徒手在海面漂浮掙扎,沒有反抗動作,合議庭據此認定汪峰裕沒遭受不法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汪峰裕在和船員生命身體安全未受威脅下射殺無自救能力者,毫不尊重他人生命價值。但念在他長年在不受任何國家統治,毫無安全保障環境下作業,需時時保持高度警戒。因此汪峰裕主觀上認為這4人為海盜,殺人動機是確保自身、船員及漁獲安全,與一般殺人者動機不同,非罪無可赦,據此量處適當刑度。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受僱於高雄一間漁業公司的汪峰裕是「屏新101號」漁船代理船長,期間他僱用2名巴基斯坦籍傭兵,並同意傭兵攜帶半自動步槍和子彈登船。但漁船於民國101年9月29日中午12時許,和其他2艘國籍不詳的漁船在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東南方外海的公海作業時,卻遇到4名成年男子搭著武裝木殼船靠近,疑似為海盜。
其中一艘國籍不詳的漁船先衝撞翻木殼船,導致木殼船上的4名男子落海漂流,但汪峰裕明知4人已無反擊能力,卻指示2名傭兵朝4人開槍射擊,致4人中彈流血死亡。
海巡署去年8月22日查出,汪峰裕當天上午8時50分搭乘塞席爾籍印度之星漁船入境高雄港53號碼頭,經海巡人員確認是涉及被以殺人罪通緝對象,隨即將汪峰裕逮捕,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經訊問後聲請羈押獲准。(編輯:黃世雅)1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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